为了加强学生日常管理教育,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培养师生严明的纪律观念,构建和谐的校园。特制定本规定。 1、学生因公、因事、因病不能参加学习、劳动、集会、升旗、军训和学校、系(处)、班级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(急诊病人可事后凭医院或医务室证明补假)。 2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,如确需请假,必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并持有关证明,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,方能生效。 3、学生请病假、事假、旷课、迟到、早退一律记入各班考勤簿。学生出勤纳入学生个人教育管理综合量化考核,同时纳入系(处)、班级的学生工作综合考评。 4、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: ①、请假半天以上(含半天),两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; ②、请假二天以上(含两天),一月以内者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,系(处)负责人审批; ③、一个月以上,班主任和系(处)负责人签注意见,报学生处审批,主管领导批准。 ④、请假一个月以上者(不含一个月),经班主任、各系(处)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学生处审查备案,返校后到学生处销假,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。 ⑤、履行请假手续,学生理由必须充实,要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请假。 ⑥请假批准后若需续假者,不能及时办理手续者,可先电话向班主任续假,回校后按以上规定补假,并到学生处办理有关登记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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